2008年8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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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探索
盗窃车牌勒索车主,该当何罪
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潘子菁 钱俊皓

  偷走车牌再留下联系电话要车主拿钱来换,近年来,许多地方发生了此类盗窃车牌敲诈车主钱财的案件。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有的定敲诈勒索罪,有的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,有的则以盗窃定罪。对此,司法界和法律界也颇有争议。
  今年初,海宁市检察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流窜各地撬盗车牌86块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提起公诉。检察院认为,车牌是国家机关制发,具有国家权威性,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,是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的国家机关证件。沈某伙同他人盗窃机动车车牌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。然而,海宁市法院最后还是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。
  目前,我省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基本都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,但也有例外,今年7月3日,衢州市衢江法院受理了同类案件,两名被告人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撬盗车牌82块,衢江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。据了解,对盗车牌讹诈车主案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的,在江苏、深圳等地也已有判例。
  同一类犯罪行为何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罪名?焦点就在车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争议上。
  法律界人士认为,此类案件若以盗窃罪定罪或以敲诈勒索罪定罪,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而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性,如果被告人撬盗车牌达到一定数量,认定为情节严重,将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这将更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。
  海宁法院承办法官苏琴梅法官介绍说,此类案件目前在定罪上的争议是全国性的。但根据2007年两高的《关于办理与盗窃、抢劫、诈骗、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只有汽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围,而车牌不在此列。因此,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,对于此类案件还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为宜。